民用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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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规范民用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设计、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区场道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通用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称的飞行区场道工程包括土石方与地基处理、边坡防护、道面、路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围界等工程。
【条文说明】本条将原标准中“通用航空机场和直升机场可参照执行”修订为“通用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规定的飞行区场道工程所包含的工程,出自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航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1.0.3 本标准未明确质量检验评定方法的,可参照相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检验标准,并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主管部门。
【条文说明】因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或因地质、水文等其他特殊情况 导致本标准不适用时,本条提出了质量检验评定的处理方法。
1.0.4 数字化施工过程监控技术可作为质量检验评定的辅助手段
【条文说明】我国法定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方法均为事后检验。采用数字化施工过程监控等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的质量问题,提高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的可靠性。
1.0.5 民用机场飞行区场道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或标准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