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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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要求及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的给水排水埋地和地上管道的施工及验收。改造、检修等工程可参照执行。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包括下列管道和管道构筑物:
a) 管道:
1)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2) 消防管道:
3) 循环用水管道;
4) 生产及生活污水管道;
5) 雨水管道:
6) 水质处理及循环冷却设施中的管道。
b) 管道构筑物:
1) 给水排水井室;
2) 取(排)水口:
3) 支(挡)墩。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给水排水管道:
a) 建筑物内部的生活给水排水管道;
b) 管渠类输水管道。
注:管渠类输水管道指采用砖、石及混凝土砌块砌筑和采用钢筋混凝土现场浇筑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装配的圆形、矩形、拱形等异形截面的输水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