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标识系统编码标准(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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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规范电厂的标识编码活动,使电厂建设各方与业主或运营方共享工程信息,确保在电厂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信息的可识性和共享性,提高中厂的数字化管理和安全运行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各类电厂的标识编码:
1 火电厂:燃煤发电厂、燃油发电厂、燃气发电厂(含联合循环发电厂)。
2 水电厂:常规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发电厂。
3 核电厂:压水堆型核电厂核电厂、重水堆型核电厂、高温气冷堆型核电厂等。
4 可再生能源电厂:风力发电厂、太阳能发电厂、生物质发电厂、地热发电厂、海洋能发电厂。
1.0.3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厂标识系统编码的基本拄术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