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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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琦、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源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范执行。
